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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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鍾鎮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麗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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