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林玉玲
被 告 伍明聖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96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28日上午9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2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間向原告申請貸款最高訂約額
度新臺幣30萬元,並簽立綜合約定書為憑,約定利息按年利
率18.25%計算,按月攤還,如有遲延履行時,則依年利率
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自96年6月1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及授信
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2,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