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
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六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三人連帶賠償給付原告新台幣六千六百元
,復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中記載:「..(另五十五億損害,請容保留)。
」等語,核已與上揭規定不符,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一九三號
抗告人 丁○○ 住台中縣○○鄉○○路○○巷廿號
即原告
右抗告人就本院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一九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第一審裁定
,提起抗告,應繳裁判費銀元一十五元,即新台幣四十五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豐原簡易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