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425號
原 告 昱鑫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