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6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阿甘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虹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
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前開裁定業於105年11月3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可參。揆諸
首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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