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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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793號
原   告  温雅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834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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