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145號
原 告 陳星賢
被 告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
審理時,當庭諭知命其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有前開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6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頁),揆諸首揭說明
,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