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2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鴻達科技有限公
司、 劉瓊雯黃心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玖佰貳拾參元,應繳
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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