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95號聲請人 陳志實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瓊文┌──────────────────────────────────────────────┐│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中等學校基金-臺中│台灣銀行台中分行│101年7月19日│37,800元│BE0000000││││二中401專戶 薛光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