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蔡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燕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尤應詳載訴訟標的即根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二、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地號全部」登記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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