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蔡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燕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尤應詳載訴訟標的即根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二、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地號全部」登記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