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574號債權人 陳良泰 債務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主張持債務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經提示後遭退票,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惟據債權人提出之附表所示三紙支票內容,其中附表編號1、2之支票,發票人顯非債務人,自無從據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是本件聲請之意旨以觀,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為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新臺幣)108年度司票字第2558號編號發票日發票金額退票日支票號碼發票人1109年11月30日4,000,000元110年6月24日CH599893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109年11月30日1,500,000元110年6月24日CH599892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109年8月7日1,000,000元110年6月24日QD0000000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