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恆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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