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七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鴻駿選任辯護人許清連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 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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