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30號原告林○慧被告陳○實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10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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