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讓渡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7號原告 林登曉 被告 李皇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讓渡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訴請確認被告所持有、訴外人周啟昇於民國104年2月28日所開立之讓渡證書無效,因上開讓渡書所載債權讓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