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 賴明坤
阮氏香 上列原告賴明坤、阮氏香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起訴,應補正下列事項,以符訴訟必備程式。經查:
一、上列原告賴明坤、阮氏香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添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賴明坤、阮氏香各請求被告賴添福給付精神上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300元(計算式:2萬0,800元-500元=2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賴明坤、阮氏香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2萬0,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並未在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內記載其住所,而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昀珊 之地址「臺中市○區○○○路○○○號」,明顯非原告2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命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住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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