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59號原告 林志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盧成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