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33號原告聯華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文山 當事人與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42,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