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57號原告 李謀震 被告 李長壽 被告 葉清誥 被告魏川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長壽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7,400元(11819,300=2,277,4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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