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04號聲請人賴 黃月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鳳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附表編號一之本票提示日為何?
二、票號CH.NO.416917本票背書連續之證明(受款人為「黃月娥」,非聲請人)。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