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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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6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