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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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六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六│高雄地檢九│高雄│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高雄│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高雄地│││一級毒│十月│月九日│十六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二七│十一月二│地院│訴字第二七│十一月二│檢九十│││品│││偵字第五五││一九號│日││一九號│十四日│七年度││││││五八號│││││││執字第│││││││││││││九九八│││││││││││││七號│├─┼───┼────┼─────┼─────┼──┼─────┼────┼──┼─────┼────┼───┤│二│竊盜│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八│臺南地檢九│臺南│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八月│月二十三日│十六年度偵│地院│易字第一四│三月十二│地院│易字第一二│四月七日│檢九十││││││字第一三一││九三號│日││二五號││七年度││││││三七號│││││││執字第│││││││││││││二八一│││││││││││││四號│├─┼───┼────┼─────┼─────┼──┼─────┼────┼──┼─────┼────┼───┤│三│詐欺│有期徒刑│九十六年九│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五月│月六日│十六年度偵│地院│易字第三○│四月十六│地院│易字第三○│五月十九│檢九十││││││字第一○四││三號│日││三號│日│七年度││││││二九號│││││││執字第│││││││││││││三九二│││││││││││││八號│├─┼───┼────┼─────┼─────┼──┼─────┼────┼──┼─────┼────┼───┤│四│竊盜│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十│臺南地檢九│臺南│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臺南│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十月│月二十五日│十六年度偵│地院│易字第二一│三月五日│地院│易字第二一│三月三十│檢九十││││││字第一七四││七號│││七號│一日│七年度││││││二三號│││││││執字第│││││││││││││二八一│││││││││││││九號│├─┼───┼────┼─────┼─────┼──┼─────┼────┼──┼─────┼────┼───┤│五│竊盜│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十│臺南地檢九│臺南│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臺南│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十月│一月四日│十六年度偵│地院│易字第二一│三月五日│地院│易字第二一│三月三十│檢九十││││││字第一七四││七號│││七號│一日│七年度││││││二三號│││││││執字第│││││││││││││二八一│││││││││││││九號│├─┼───┼────┼─────┼─────┼──┼─────┼────┼──┼─────┼────┼───┤│六│竊盜│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十│臺南地檢九│臺南│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臺南│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十月│一月十五日│十六年度偵│地院│易字第二一│三月五日│地院│易字第二一│三月三十│檢九十││││││字第一七四││七號│││七號│一日│七年度││││││二三號│││││││執字第│││││││││││││二八一│││││││││││││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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