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姿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姿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鍾姿貞(聲請書誤繕其出生年月日為民國62年9月27日,惟僅係誤載,於當事人欄逕予更正即足)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鍾姿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0.02.05│100.02.0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續字第││年度案號│10350號│25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1年度交上易字第610號│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65號││審│││││├────────┼───────────┼────────────┤││判決日期│101.07.26│102.03.19│├─┼────────┼───────────┼────────────┤│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交上易字第61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4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7.26│10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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