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二號上訴人 莊焱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莊焱焯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以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判決駁回其上訴,已敘明其為此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施用毒品後,深感後悔,願改正吸毒之惡習,幫忙家中減輕負擔,請求給予自新之機會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審認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之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法官洪兆隆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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