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6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述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述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廖述彥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65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受刑人廖述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07.13│101.07.13│├────────┼────────────┼────────────┤│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15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155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655號│101年度訴字第2655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655號│102年度訴字第2655號││├────┼────────────┼────────────┤││確定日期│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附註│││└────────┴────────────┴────────────┘┌──────────────────────────────────┐│受刑人廖述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編號│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101.07.13││├────────┼────────────┼────────────┤│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558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10號│││├────┼────────────┼────────────┤││判決日期│102年3月28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確定日期│102年5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