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雪貞選任辯護人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被告 許葉明桂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68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高士傑法官尤開民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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