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一龍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一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宋一龍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受刑人宋一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7月3日回溯96小時│97.07.02│97.07.02│││內│││├────────┼──────────┼──────────┼──────────┤│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字│嘉義地檢97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38號│4749號│4749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840號│97年度訴字第840號││實││178號││││審├──────┼──────────┼──────────┼──────────┤││判決日期│98.05.06│97.11.28│97.11.28│├─┼──────┼──────────┼──────────┼──────────┤││法院│南投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840號│97年度訴字第840號││判││1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25│97.12.30│97.12.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更│南投地檢100年度執更│南投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321號│字第321號│字第321號│└────────┴──────────┴──────────┴──────────┘受刑人宋一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強盜│強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7.06.11│97.06.30│97.06.3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373號│4784號│478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7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3.30│101.07.26│101.07.26│├─┼──────┼──────────┼──────────┼──────────┤││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626│101年度台上字第5626││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4.27│101.11.08│101.11.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更│南投地檢101年度執更│南投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21號│字第565號│字第565號│└────────┴──────────┴──────────┴──────────┘受刑人宋一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06.3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78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7.26│││├─┼──────┼──────────┼──────────┼──────────┤││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7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7.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5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