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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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23號債權人 彭榕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丞佑 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惟其聲請狀僅載債務人之姓名,其餘資料付之闕如,本院為特定請求之當事人,故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20日發函請其於收受通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通知並於108年1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已經依法表明明確之當事人,致本件督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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