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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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96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錦(已歿)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885號),本院受理後(104年度苗簡字第532號),因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4年度易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文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於民國104年4月13日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內出血術後合併顱骨缺損、雙側股骨骨折術後、左側腳趾骨折等傷害,目前遺有認知功能缺損、失語症、吞嚥困難、右側偏癱,雙下肢骨折後仍無法負重,無法執行生活功能,有依賴照護需求,其因疾病不能到庭,業經本院於104年
8月17日裁定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業於108年10月6日死亡,此有惠來醫療社團法人宏仁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02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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