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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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 黃湘怡 相對人天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亭萱 相對人 巫永隆 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複代理人 周銘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為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黃湘怡(女,民國66年9月22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為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人 黃崐峰 已死亡,迄今尚未變更法定代理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擔任公司會計之黃湘怡為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黃崐峰已於民國107年6月6日死亡,惟仍未改選法定代理人,堪認該公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聲請為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黃湘怡原擔任原告公司之會計,其對原告之業務應屬熟悉,且本件僅代收判決而已,故本院認黃湘怡擔任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選任黃湘怡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