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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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原告比令˙尤給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860,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