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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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08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務人 賴建 嘉債務人 賴順卿 債務人 郝婕羽 (原名:郝 麗琴 )
一、債務人郝婕羽即 郝麗琴 、 賴建嘉 、賴順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柒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郝婕羽即郝麗琴、賴建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建嘉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賴順卿、郝婕羽即郝麗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9,68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賴建嘉自109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8,285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賴順卿、郝婕羽即郝麗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0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郝婕羽即郝│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09年3│年息1.15%│││139763│麗琴、賴建│月1日起│月24日止││││元│嘉、賴順卿├──────┼──────┼───────┤││││自民國109年3│至民國109年6│年息0.9%│││││月25日起│月10日止│││││├──────┼──────┼───────┤││││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9%│││││月11日起│││├──┼───┼─────┼──────┼──────┼───────┤│002│新臺幣│郝婕羽即郝│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09年3│年息1.15%│││58522│麗琴、賴建│月1日起│月24日止││││元│嘉├──────┼──────┼───────┤││││自民國109年3│至民國109年6│年息0.9%│││││月25日起│月10日止│││││├──────┼──────┼───────┤││││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9%│││││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郝婕羽即郝│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9763│麗琴、賴建│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嘉、賴順卿│││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郝婕羽即郝│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522│麗琴、賴建│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