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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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建簡字第1號原告 呂重晃 被告 張呈榮 即茂鼎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故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3分鐘到庭,並表明已準備充足,欲與原告洽談和解等語,惟因原告已離席,而被告希望仍有繼續當庭與原告和解之機會。衡酌本件兩造均已耗費大量鑑定費用送請鑑定,且為複雜之建築案件,為避免兩造將來又有衍生上訴等訴訟,並尊重被告程序主體權及程序選擇權,堪認有再開辯論,賦予兩造於一審紛爭一次解決之機會。
三、被告如仍欲傳喚證人,請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書狀敘明傳喚該證人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以及在已有前開鑑定報告後,有何傳喚之必要性。
四、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