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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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及執行,而於同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