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97年度訴字第220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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