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重訴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27號
原 告 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弗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萬零肆仟參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參佰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