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告中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