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09,990元,應徵裁判費16,49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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