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四六號、第二一二二三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