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4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教育部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及繕本,並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原租約及續訂租約、暨所承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等相關資料。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教育部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向台中市政府申請調處,嗣因調處不成立而經台中市政府移送本院處理,惟原告仍應依規定提出記載前揭法定事項之起訴狀及繕本,並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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