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7年1月11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