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894號
原 告 詹木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聿璿 即張瑞
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92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