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林玉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永溏 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888元
,應徵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