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89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許乾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貞穎 、余文
  誠、 王秋菊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205號),
  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4,1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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