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076號債權人久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炘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炘辰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等,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9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