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92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羅三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