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92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蕭博元 (原名: 蕭永裕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