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3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1年度交字第30號原告 衛佳正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柯武 訴訟代理人 林炎調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1年10月19日竹監自字第裁50-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因屬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1年6月27日上午8時33分許,在新竹縣台68線東往西14公里處,因違規使用路肩,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員警認原告有「行駛快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經舉發員警填製竹縣警交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1年8月27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101年8月24日到案陳述不服舉發,被告嗣於101年10月19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竹監自字第裁50-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被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千元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否認有該違規行為,被告應就原告之違規行為舉證,至被告提供之原告所有汽車行駛於路肩之照片,係檢舉人使用儀器所拍出,原告懷疑該照片是否經過剪接或人工合成,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
㈠、原告主張該檢舉照片係合成照片,但卻無法提出相關事證,依本案違規照片顯示,原告違規行為甚明,檢舉人自無干冒刑法偽造文書罪之風險陷害原告。
㈡、被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設站管制之道,不遵守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理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
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路肩行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復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㈡、又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之規定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標細則之規定辨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核以上規定,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訂定,且其內容並未抵觸母法,被告據以適用適用,於法並無不法,合先敘明。
㈢、本件原告雖否認有於前開時地,駕駛其有之前該汽車,違規行駛路肩,惟依被告所提出之原告違規行為之照片所載,被告所有汽車,確於101年6月27日上午8時33分許,在新竹縣台68線西往東14公里處,行駛於路肩,有該照片2張在卷可稽,原告復無法說明在該時間,其所駕駛之汽車所在地點為何?且表示其雖認該照片係偽造,但不會對提供照片之人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故該照片所示原告於前開時間,違規行駛路肩應為事實,原告否認有該違規行為,自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駕駛上開小客車於上揭時、地,確有「行駛快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且原告係於應到案日101年8月27日前之101年8月24日到案聽候裁決陳述意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原告罰鍰
4千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依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楊嘉惠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