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南吉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珍 被告 黃木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被告 黃清和 被告 蔡錦韶 被告 林錦雲 被告 林中歷 被告 林軒如 被告 王正信 被告 洪行州 被告 張博欽 被告 張寶貴 被告 郭進鎰 被告 王錦豐 被告美屬薩摩亞進成有限公司
(AdvanceSuccessLimited)法定代理人黃木被告美屬薩摩亞比利貿易有限公司
(BaileyTradingLimited)
,Samoa法定代理人黃木被告美屬薩摩亞GoldsunGroupLimited法定代理人黃木被告英屬維爾京群島GoldCraneGroupLimited
Centre,RoadTown.Tottola,BritishVirginIslands兼法定代理人 洪健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林世勳律師上列被告黃木、蔡錦韶、林錦雲、林中歷、林軒如、王正信、洪行州、張博欽、張寶貴本院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75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蔡錦韶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業務侵占南吉公司結餘款新臺幣1,623,255元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被告黃木經本院判決不受理部分,被告蔡錦韶被訴共同連續詐欺及共同偽造民國89年1月20日大陸安徽吉順交通工業有限公司決議私文書部分,被告林錦雲、林中歷、林軒如、王正信、洪行州、張博欽、張寶貴被訴幫助業務侵占經本院判決無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