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附民上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7號上訴人即原告南吉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玉雪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錦雲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黃美珠 女7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中歷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軒如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正信 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行州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博欽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寶貴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進鎰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錦豐 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屬薩摩亞進成有限公司
(AdvanceSuccessLimited)法定代理人 黃木 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屬薩摩亞比利貿易有限公司
(BaileyTradingLimited)
,Samoa法定代理人黃木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屬薩摩亞GoldsunGroupLimited法定代理人黃木被上訴人即被告英屬維爾京群島GoldCraneGroupLimited
Centre,RoadTown.Tottola,BritishVirginIslands兼法定代理人 洪健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黃玉雪、林錦雲、林黃美珠、林中歷、林軒如、王正信、洪行州、張博欽、張寶貴因業務侵占案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7月18日以9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林錦雲、林中歷、林軒如、王正信、洪行州、張博欽、張寶貴刑事訴訟判決無罪部分,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人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林錦雲、林中歷、林軒如、王正信、洪行州、張博欽、張寶貴被訴幫助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之附帶民事訴訟,經上訴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